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第十一条 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由计算机系统使用单位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二、《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第八条 从事国际联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的安全监督、检查和指导,如实向公安机关提供有关安全保护的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协助公安机关查处通过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一条 用户在接入单位办理入网手续时,应当填写用户备案表。备案表由公安部监制。
第十二条 互联单位、接入单位、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联网的单位和所属的分支机构),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前款所列单位应当负责将接入本网络的接入单位和用户情况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并及时报告本网络中接入单位和用户的变更情况。
第十四条 涉及国家事务、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等领域的单位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出具其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证明。前款所列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网络与国际联网,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应当掌握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和用户的备案情况,建立备案档案,进行备案统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级上报。
三、《重庆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第五条 公安机关是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八)对国际联网及跨区、县(自治县、市)、跨行业、跨部门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备案审查及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跨行业、跨部门和跨区、县(自治县、市)以上地域的网络运行单位,在网络联通后三十日内,报市公安局备案。其用户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在其联网、变更联网之日起三十日内,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备案。
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互联单位、接入单位、用户应在网络正式联通后三十日内向市公安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