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案对象
一、下列单位或个人应当履行国际联网备案登记:
(一)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单位;
(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单位;
(三)互联网数据中心服务提供单位;
(四)通过拨号、专线等方式接入互联网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单位用户);
(五)通过拨号、专线等方式接入互联网的个人用户(以下简称个人用户)。
二、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单位,是指提供互联网物理接入服务的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单位,是指以互联网为载体,提供信息发布和信息查询服务的单位或个人,包括各类网站和提供短信息内容服务、游戏服务、邮件服务以及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单位或个人。互联网数据中心服务提供单位,是指提供主机托管、租赁和虚拟空间租用等服务的单位。
三、备案受理机关:
(一)市级党政机关、金融机构、大专院校、新闻媒体以及列入市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企事业单位,向重庆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总队进行备案或变更登记;其他单位用户向当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进行备案或变更登记。
(二)凡在本市范围内的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单位(ISP)、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单位和互联网数据中心服务提供单位(IDC),向重庆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总队进行备案或变更登记;其设在区县(市、自治县)的独立分支机构,向当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进行备案或变更登记。
(三)网站服务器位于本市范围内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或个人,向重庆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总队进行备案;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单位或个人,其网站服务器位于外地的,仍须向重庆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总队进行备案。
(四)个人用户(虚拟拨号用户)原则上不直接到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有个人网站、网页的除外),其备案或变更登记由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单位代为办理。